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8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附表:
1.請聲請人補正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
2.請說明對 張迤粥 之借款之借款用途、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方式及已償還金額若干並提出其聯絡電話。
3.聲請人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4.聲請人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5.配偶 徐美祺 、受扶養人 張睿豐 、 張楊秀月 及 張君亮 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6.依法應分擔 張揚秀月 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7.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號13樓之2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如有交易,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8.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全家生活費20,000元、民間還款5,
000元、扶養費3,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全家生活費部份已有證明文件,請列出明細及各項明細支出金額)。
9.請提出聲請人及張睿豐投保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書影本;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0.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11.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