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楊宜臻 被告 朱祥維
黃豐勝 許家堅 莊智奕 郭俊成 朱偉霆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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