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841號債權人 高永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文秀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35,6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林文秀發給支付命令,惟其據以請求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