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11號
原 告 林相汝
被 告 馮江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6月24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