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明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零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零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暨繕本一件載明請求之事實、理由,並提出被告惠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