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一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扣案之大麻二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甲○○遭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物品二包,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合計淨重0點六六公克)之事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09523019130號鑑定書一份足查,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