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97年度偵字第647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7年11月14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