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陳清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風 等四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求為確認通行權,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