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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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5月5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基隆第二信用合作│99年3月31日│428,472元│RR0000000│││││社新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