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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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4號

反請求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A01與反請求被告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威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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