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170號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被 告 張羽嫻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持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而被告之簽帳消費金額扣除已依循環信
用方式繳交之款項外,尚積欠消費款新台幣92,616元及自91
年12月14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嗣渣打銀行將前
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訴訟,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記載該項
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合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公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至於被告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略稱
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被告並未具體指摘原告之請求有
何不實之情形,以供本院審酌,自難憑採,則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