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3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3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359號原告 謝鴻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2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第3條之1後段規定,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合先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書狀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未經裁決、或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起訴即屬不備合法要件,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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