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0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3000號原告 夏元慶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並附具裁決書影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