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7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許瑜容 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59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坦承扣案毒品係 侯柏川 所託放保管,而被告業就所知供述綦詳,相關物證亦經扣案,且被告願指證共犯侯柏川,實無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因直腸結腸癌,經高雄榮民總醫院檢查發現疑似腫瘤復發,並有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於看守所內無法得到適當之診療,為此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雖業於95年6月23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95年度重訴59號),惟被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經本院函詢看守所,臺灣高雄看守所回函表示均適時安排醫師為其看診,病況穩定,目前情形尚未達戒護外醫或保外醫之條件等情,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5年6月27日高所戒字第0000000000B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故本件被告聲請解除禁見,於法未合。
(二)又侯柏川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尚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7119號偵查中,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故本件被告並非無勾串共犯之虞,被告請求解除禁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