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1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宏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賴麗玉(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雲林縣○○鄉○○路○巷○弄○○號)為宏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邑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再者,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宏邑有限公司(下稱宏邑公司)截至民國102年8月1日共計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2,158,064元,宏邑公司負責人即惟一股東 王清水 於102年3月9日死亡,宏邑公司並經臺北市政府98年11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宏邑公司解散後選任王清水為清算人,然鈞院迄未受理宏邑公司聲報清算人事件,而王清水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又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宏邑公司欠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強制執行及稅捐債權保全處分無從辦理。為此,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址設臺北市○○○路○段○○號6樓之1之宏邑公司滯欠聲請人營業稅合計2,158,064元(含本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情,有聲請人所提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屬利害關係之人。又宏邑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廢止在案之事實,亦有宏邑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而宏邑公司惟一股東兼負責人王清水已於102年3月9日死亡,且王清水已無現存之法定繼承人乙情,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足徵屬實。是為處理宏邑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宏邑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宏邑公司惟一股東僅王清水一人,且王清水已無繼承人可擔任宏邑公司之清算人,而賴麗玉曾擔任宏邑公司之負責人,應較熟稔宏邑公司之營業、財產與財務狀況,因此,為便於處理宏邑公司之清算事務,茲選派賴麗玉擔任宏邑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