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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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原告益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海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周燕龍 訴訟代理人 賈聖德
劉嘉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履行契約事件民國一○七年二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比對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是否與準備程序筆錄之內容相符,爰聲請交付民國107年2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