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宋浩宇 法定代理人 宋紘 被告 林俊諭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