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47號聲請人 邱金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