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黃惠君 被告 宋柏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黃致毅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