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7000369號),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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