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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