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96號聲請人臺南縣仁德鄉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戊○○
號非訟代理人己○○
號相對人甲○○
5弄9丙○○丁○○乙○○
1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翁玉霞 即 吳翁玉霞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蔡朝木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蔡朝木於78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借款期限至93年1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蔡朝木自98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5,7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本件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第三人翁玉霞即吳翁玉霞於94年8月14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4年10月17日由相對人甲○○、丙○○、丁○○、乙○○繼承並登記為其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1件、催收款項/呆帳明細查詢、放出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647│建│66.48│全部│├──┴───┴────┴───┴──┴─┴────┴──┤│重測前:仁德段453-81地號、面積67.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甲○○、丙○○、丁○○、乙○○應有部分各││4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24│臺南縣仁│臺南縣仁│2層樓房│32│41│12│86│平│全部│││2│德鄉仁義│德鄉仁義│加強磚造│.1│.5│.6│.3│方│││││村仁義路│段647地││3│8│0│1│公│││││95巷19號│號││││││尺││├──┴─┴────┴────┴────┴─┴─┴─┴─┴─┴──┤│重測前:仁德段1072建號││所有權人:相對人甲○○、丙○○、丁○○、乙○○應有部分各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