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何彥穎 被告 林易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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