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8號原告 李仁川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73元(包含特休未休工資補償10,533元及資遣費27,6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故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另原告聲明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33元(計算式:333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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