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永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永男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