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原告AW000-A111026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靖崴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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