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4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金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241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周金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