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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