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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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召集不合法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沈勇誠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上訴人 沈清智
沈峻緯 沈隆榮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祭祀公業 沈六順 等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召集不合法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