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帳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優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我客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