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 顏弘修
莊金寶 黃冠群 林義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 曾德玉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