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俊育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相 對 人 聯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
院106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