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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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47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被   告  陳家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新北
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4年7月5日19時3分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
文化南路口,因其跨越方向限制線逆向超車與原告所承保笙
樹孝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系爭車
輛因而受損,嗣經以新臺幣(下同)107,905元(含工資14,
190元、零件47,730元、烤漆45,985元)估修,原告並已依
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107,9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汽車保險理賠聲
請書、估價單明細、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行車執照、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事
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事故談話記錄表及事故現場相片及當事人
酒精測定記錄表等件資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
對本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甚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
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
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
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0年3月(推定15日)出廠
使用,有行照影本在卷可佐,至104年7月5日受損時,已實
際使用4年3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
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及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其折舊年數為4年4月。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修
復費用為107,905元(含工資14,190元、零件47,730元、烤
漆45,985元),有統一發票及估價單附卷可參,本院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
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千分之三六九,是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4年4月,材料折舊
後之餘額為6,636元(計算書如附表),至於工資及烤漆,
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合計為66,811元(計算式:6,
636元+14,190元+45,985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姚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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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7,730×0.369=17,6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47,730-17,612=30,118
第2年折舊值30,118×0.369=11,114
第2年折舊後價值30,118-11,114=19,004
第3年折舊值19,004×0.369=7,012
第3年折舊後價值19,004-7,012=11,992
第4年折舊值11,992×0.369=4,425
第4年折舊後價值11,992-4,425=7,567
第5年折舊值7,567×0.369×(4/12)=931
第5年折舊後價值7,567-931=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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