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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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蕭博允
被   告  許書豪
       許吉中
       曾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書豪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許
吉中、曾秀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被告於本
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共7筆
,共計227,97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服義務役退伍滿1年之日起開始
分84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息時,依放款契約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
約金。詎被告許書豪自民國106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尚欠本金196,726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據第7條約定任
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
許吉中、曾秀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求為判決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影本1份暨撥款通知書影本7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
1份、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學貸款利率(71)
資料表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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