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一號
原告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玉芬
送達代收人 林俊倩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