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劉承梓
被   告  上官小華
訴訟代理人 黃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7年11月26日星期一下午4時
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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