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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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威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梁少偉
被 告 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閎寬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26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50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5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經於林口長庚工地使用原告所屬員工 王慶華 4天,楊
凱程3天、梁少偉5天, 曾竑霖 6天, 王昱祥 5天但未支付
點工費總計新台幣52,500元(超過一天部分原告不主張),
被告應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雖
抗辯曾將上述點工支付給安得利工程行但依被告當庭所提支
付之點工簽到表並沒有上述員工的簽到紀錄,至於王昱祥部
分的簽到紀錄也是在107年1月13日以後不是原告本件所請
求之107年1月2日至107年1月6日,所以被告抗辯不可採取。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