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倫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楠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炳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零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柒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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