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紹南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29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