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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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王孝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啟豐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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