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90號
聲請人 陳清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何玉香 之配偶,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於111年10月24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陳何玉香聲請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733號事件受理,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准予備查在案,業依職權查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