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