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宜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宜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張宜弘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附表:受刑人張宜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有期徒刑│99年1月24日│彰化地檢│彰化│100年│100年8月│彰化│100年│100年9月│編號1至││││3月││100年度│地院│度易字│11日│地院│度易字│5日│12:前經│├─┼─────┼────┼───────┤偵緝字第││第810│││第810││本院101││2│同上│有期徒刑│99年2月初某日│344、345││號│││號││年度聲字││││3月││、346、│││││││第3733號│├─┼─────┼────┼───────┤347、348│││││││裁定定應││3│同上│有期徒刑│99年2月3日│號│││││││執行有期││││3月│││││││││徒刑5年│├─┼─────┼────┼───────┤│││││││││4│同上│有期徒刑│99年2月6日││││││││││││3月││││││││││├─┼─────┼────┼───────┤│││││││││5│同上│有期徒刑│99年2月9日││││││││││││3月││││││││││├─┼─────┼────┼───────┤│││││││││6│同上│有期徒刑│99年2月10日││││││││││││3月││││││││││├─┼─────┼────┼───────┤│││││││││7│同上│有期徒刑│99年3月25日││││││││││││8月││││││││││├─┼─────┼────┼───────┤│││││││││8│同上│有期徒刑│99年4月7日││││││││││││9月││││││││││├─┼─────┼────┼───────┼────┼──┼───┼────┼──┼───┼────┤││9│違反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2月24日│彰化地檢│彰化│100年│100年8月│臺中│100年│100年11││││害防制條例│9月││99年度毒│地院│度訴緝│3日│高分│度上訴│月8日││││施用第一級│││偵字第││字第46││院│字第│││││毒品罪│││543號││號│││2007號│││├─┼─────┼────┼───────┼────┼──┼───┼────┼──┼───┼────┤││10│同上│有期徒刑│99年3月24日│彰化地檢│臺中│100年│100年11│臺中│100年│100年12│││││9月││99年度毒│高分│度上訴│月24日│高分│度上訴│月21日││├─┼─────┼────┼───────┤偵字第│院│字第││院│字第││││11│同上│有期徒刑│99年4月4日│921、957││2006號│││2006號││││││9月││號││││││││├─┼─────┼────┼───────┼────┼──┼───┼────┼──┼───┼────┤││12│同上│有期徒刑│100年6月19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月│臺中│101年│101年8月│││││9月││100年毒│地院│度訴緝│30日│地院│度訴緝│27日│││││││偵字第││字第│││字第││││││││2131號││204號│││204號│││├─┼─────┼────┼───────┼────┼──┼───┼────┼──┼───┼────┼────┤│13│肇事遺棄罪│有期徒刑│100年6月19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9月│臺中│101年│101年11│編號13至││││7月││101年度│地院│度交訴│17日│地院│交訴字│月19日│15經判決│├─┼─────┼────┼───────┤偵緝字第││字第│││第317││定其應執││14│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100年6月19日│985號││317號│││號││行有期徒│││駛動力交通│3月│││││││││刑10月│││工具罪│││││││││││├─┼─────┼────┼───────┤│││││││││15│過失傷害罪│有期徒刑│100年6月19日││││││││││││3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