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陳佳昕 即 陳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