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宗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宗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周宗德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附表:受刑人周宗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有期徒刑│100年4月27日│彰化地檢│彰化│100年│100年9月│彰化│100年│100年12│││││5月││100年度│地院│度簡字│21日│地院│度簡字│月27日│││││││偵緝字第││第1917│││第1917││││││││407號││號│││號│││├─┼─────┼────┼───────┼────┼──┼───┼────┼──┼───┼────┼────┤│2│同上│有期徒刑│99年5月6日│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12│臺中│100年│101年1月│編號2、3││││6月││100年度│地院│度訴字│月12日│地院│度訴字│9日│經判決定│├─┼─────┼────┼───────┤偵緝字││第3070│││第3070││其應執行││3│偽造署押罪│有期徒刑│99年5月6日│第1364號││號│││號││有期徒刑││││4月│││││││││8月│├─┼─────┼────┼───────┼────┼──┼───┼────┼──┼───┼────┼────┤│4│收受贓物罪│有期徒刑│100年5月10日│彰化地檢│彰化│100年│100年12│彰化│100年│101年1月│編號4、5││││4月││100年偵│地院│度簡字│月29日│地院│度簡字│31日│經判決定│├─┼─────┼────┼───────┤字第7092││第2420│││第2420││其應執行││5│偽造署押罪│有期徒刑│100年8月13日│號││號│││號││有期徒刑││││3月│││││││││6月│├─┼─────┼────┼───────┼────┼──┼───┼────┼──┼───┼────┼────┤│6│竊盜罪│有期徒刑│98年10月24日│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1年1月│臺中│100年│101年2月│編號6至8││││4月││100年偵│地院│度訴字│19日│地院│度訴字│20日│經判決定│├─┼─────┼────┼───────┤緝字第││第2891│││第2891││其應執行││7│同上│有期徒刑│99年10月2日│1344、││號│││號││有期徒刑││││4月││1345號│││││││1年│├─┼─────┼────┼───────┤│││││││││8│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98年10月31日│││││││││││文書罪│5月││││││││││├─┼─────┼────┼───────┼────┼──┼───┼────┼──┼───┼────┼────┤│9│竊盜罪│有期徒刑│99年10月15日│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10│臺中│100年│101年3月│編號9、││││3月││100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8日│地院│度訴字│19日│10經判決││││││偵緝字第││第2527│││第2527│(撤回上│定其應執││││││1340號││號│││號│訴)│行有期徒│├─┼─────┼────┼───────┤├──┼───┼────┼──┼───┼────┤刑10月││1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99年10月15日││臺中│101年│101年4月│臺中│101年│101年4月││││文書罪│8月│││高分│度上訴│2日│高分│度上訴│23日││││││││院│字第14││院│字第14││││││││││號│││號│││├─┼─────┼────┼───────┼────┼──┼───┼────┼──┼───┼────┼────┤│11│竊盜罪│有期徒刑│97年12月6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4月│臺中│101年│101年6月│編號11至││││6月││101年度│地院│度易字│30日│地院│度易字│4日│14經判決│├─┼─────┼────┼───────┤偵字第││第783│││第783││定其應執││12│同上│有期徒刑│98年1月13日│2755、││、944│││、944││行有期徒││││6月││2756、││號│││號││刑1年6月│├─┼─────┼────┼───────┤4998號│││││││││13│同上│有期徒刑│99年5月24日││││││││││││6月││││││││││├─┼─────┼────┼───────┤│││││││││14│同上│有期徒刑│99年9月23日││││││││││││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