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八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八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