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偉奇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3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之96年度易字第2220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核對,茲發現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臺灣臺北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標題部分,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正本若有明顯誤繕、誤載情形,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之「臺灣臺北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標題部分,與原判決原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標題部分,經本院核閱原判決之原本後,上開正本顯係誤繕,依上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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