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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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莊國偉 相對人 洪敏笋陳延 之繼承.相對人 陳榮塘陳延之 繼承.相對人 陳榮良 即陳延之繼承.相對人王 陳秀鈺 即陳延之繼.相對人 陳榮義 即陳延之繼承.相對人 陳榮寰 即陳延之繼承.相對人 陳昱廷 即陳延之繼承.相對人 陳昱宏 即陳延之繼承.相對人 陳俞靜 即陳延之繼承.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祝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榮塘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陳亭 如及 陳玥秀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於71年4月2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1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3月31日止,於78年2月20日設定最高限額15,500,000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08年2月18日止,於85年10月15日設定最高限額17,500,000元之第三順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1日止,嗣債務人等於民國99年1月2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陳延,均經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陳延於民國100年3月8日死亡,由相對人等依法繼承,有戶籍謄本可稽。詎債務人等自民國101年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0,811,6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及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巿││下埤││225│田│441.13│全部││││││段│││││││├──┼───┼────┼──┼───┼─────┼─┼──────┼───────┼──────┤│002│嘉義巿││下埤││235│田│1487.58│全部││││││段│││││││├──┼───┼────┼──┼───┼─────┼─┼──────┼───────┼──────┤│003│嘉義巿││下埤││266│田│188.56│全部││││││段│││││││├──┼───┼────┼──┼───┼─────┼─┼──────┼───────┼──────┤│004│嘉義巿││下埤││268│旱│2605.97│全部││││││段│││││││├──┼───┼────┼──┼───┼─────┼─┼──────┼───────┼──────┤│005│嘉義巿││下埤││269│田│1962.01│全部││││││段│││││││└──┴───┴────┴──┴───┴─────┴─┴──────┴───────┴──────┘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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