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 柯登耀
柯玉成 柯田美 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洪惠貞 原告 柯金焜
柯鄭笑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被告 劉瑞旭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詹滿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79號被告劉瑞旭、詹滿菊涉嫌業務過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12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判決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79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