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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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紅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阮氏紅菊因與告訴人 阮氏草 有糾紛,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某日,在不詳地點使用網際網路登入其臉書社群網站,以所申請之「阮氏紅菊」臉書帳號,在特定多數人皆可共見聞之個人臉書社群網站上,刊登指名告訴人為「妓女」,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8年4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